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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加强学生安全稳定教育和管理工作的规定

来源: bat365中文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11/07/14 16:45:05 浏览人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安全稳定是全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青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稳定教育和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确保校园的安定稳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级学生工作干部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学生安全稳定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居安思危,认清形势,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全力以赴把学生安全稳定工作抓早、抓细、抓紧、抓实、抓好。
    第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学习、生活场所的安全秩序和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学生应遵守的安全纪律
    第四条  学生对国家、社会、学校工作和有关切身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应该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反映,不得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罢课、游行、静坐活动;不得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张贴大小字报。学生在涉外活动中要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第五条  学生不得在社会营业场所(舞厅、茶座、酒吧、夜总会等)当“三陪”(陪吃、陪跳、陪唱)。严禁观看、下载、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图片,不得利用计算机和网络进行各种违法违纪活动。
    第六条  学生不得私自收藏使用管制刀具和危险物品,严禁携带、藏匿、制贩、传送、注射、吸食毒品、严禁盗窃、酗酒、打麻将、赌博,严禁打架斗殴、打砸抢、敲诈勒索、聚众闹事,学生必须遵守在学期间禁烟禁酒规定。
    第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防火、防盗规定。不得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热棒等高功率电器和液化气灶。
    第八条  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出走,住校(含校外公寓)生未经批准不得留宿外人和擅自在校外过夜。
    第九条  严禁学生到江、河、湖、海游泳。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学生离校回家和返校途中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章  教育管理措施
    第十条  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各系要做到专兼职辅导员到位,精力投入,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学生的思想情况,围绕培养学生成才这个主旋律,制定周密详细的教学计划,做好《辅导员工作日志》,切实做好新生、老生和毕业生的思想教育,把学生的主要精力引导到学习方面,教育学生爱国爱校,自觉维护学校安定稳定。
    第十一条  认真做好特殊学生的思想工作。辅导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患病学生、有特殊心理问题学生、感情受挫折学生和犯错误学生要主动关心,深入开展谈心工作,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引导他们及时走出思想误区,促进他们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学生宿舍开展安全稳定调研,加强对学生进行纪律教育。及时把握学生思想动态和考勤情况,畅通学生反映情况的渠道,妥善处理学生反映的各种问题,做好节假日和敏感时期的学生安全稳定工作。
    第十三条  各系要建立“责任明确,信息畅通,防范严密,措施有力,处置迅速,师生共防”的学生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做到“领导、组织、人员、职责、措施”五到位。深入了解和及时反馈学生宿舍楼等公共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学生遵守安全纪律情况,确保学校安定稳定。
    第十四条  加强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各系要健全落实“五级”治安保卫制度,在系、年级、班级和宿舍设立安全员。严格执行门卫查验、值班守护、巡查督导、财物保管、作息请销假、查宿查铺和周日晚点名等制度措施。学校后勤保卫部门也应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第十五条  严格实行学生集体活动审批制度。各系负责审批的领导要对学生活动方案进行详细了解,对活动可行性和必要性、交通工作、安全系数等进行充分论证和检查。要指定安全责任人,并由责任心强的教师带队。条件不具备时不得审批。经系批准的集体外出活动必须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委托系签定《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安全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明确学生安全行为规范,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保证学生的在校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章  处置办法和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或因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二章中内容而发生意外事故者,由学生承担责任。学生自杀、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等经济责任。如家庭确有困难,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学生因自伤、自己过错遭受损害的,由本人承担责任。学生因过错行为而造成他人或集体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过错学生承担责任。学生因个人事务外出,均视为个人行为,发生的一切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二章中内容的学生,学校将根据《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严肃处理。对擅自离校半个月不归且未说明理由者,学校将张榜公布,并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十九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经县级医院证明不能坚持学习者,予以退学,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园内发现刑事、治安案件、交通、灾害、意外伤亡等事故和各类政治性事端时,应迅速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学校保卫科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实行学生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要不断完善奖惩机制,追究有关人员因安全意识不强、思想教育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对在学生安全稳定工作中成绩突出者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系所要严格执行《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工作系统紧急重要信息报送的规定》,防止瞒报、迟报、误报、漏报。对于紧急、重要信息,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客观地汇报,出现漏报、迟报、瞒报等现象,将视情节、影响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系应建立学生安全稳定工作信息网络。加强宿管会、纠察队和信息员队伍建设,畅通信息反馈渠道,依靠学生党团员干部形成覆盖全面的信息网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潜在的不安定因素。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力争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准确了解、上报情况,采取妥善措施控制事态,将事故损失和影响控制在最低限。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中的学生指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生。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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